轉知-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「114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」受理申請作業

說 明:
一、 依據「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發放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(餘請詳閱附件):
   (一)申請資格: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、具原住民身分、現就 讀國內各公(私)立大專院校
           (含研究所碩士班、博士班)、高中職、國民中學(以下簡稱國中)之在學日間部學生,
              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。

   (二)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:
        1、清寒學生獎學金:
   (1)成績標準: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,國中、高中職及
             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
   (2)家境清寒標準:
        甲、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。
        乙、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,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。
        丙、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。
        丁、父母一方亡故,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。
        戊、父母其中一方因病,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。
        己、家庭突逢變故者。
   2、優秀學生獎學金:
   (1)高中職及大專院校(含研究所碩士班、博士班)學生平均75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。
   (2)國中組75分以上,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,得提出申請。
   3、啟明、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,不受不及格科 目限制,得提出申請。
三、 申請期間及方式:
   (一)受理申請期間:自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。
   (二)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,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(免備文)送本會複審
            (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)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 (三)國中或高中(職)畢業學生,如升高中(職)或大專院校之案件,請原畢業學校
             提供成績單證明,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。

四、 請貴校依上開時程受理申請,並協助將學生申請資料繕打成 冊及依序排列,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,
       俾利本會審 核及撥款作業。旨揭要點及相關表件可至本會官網(http://www.ipd.taichung.gov.tw
       /便民服務/各項福利措施查詢。

五、 副本抄送本府教育局、本市各區公所及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 心,惠請協助廣為周知。